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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疫情防控刑事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作者:巢伟乾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0日

疫情防控刑事篇
1、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传播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
5、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作虚假宣传,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7、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 
        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9、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0、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1、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
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 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利用突发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5、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16、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贪污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贪污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以贪污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7、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以侵占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19、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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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资料内容整理来源:深圳市律师协会、各律师同行的网络分享、各医疗卫生网站文章、本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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